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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的通知

  (二)安排会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接受申请后,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5日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单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三)召开会议。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四)形成决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方可通过。
  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各专业委员会的审议决定,对外应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四十条 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须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人员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第四十一条 会议实行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务人员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非公务人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并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议事范围之外的有关城市规划事项,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职权办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节 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决策程序

  第四十五条 市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余和超收资金的安排使用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预算编制按照确保法定支出、财权事权统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八条 预算编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经费概算;
  (二)市财政局初审后下达预算控制指标和初步审核意见;
  (三)部门依据控制指标和审核意见调整预算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政府预算草案,提请分管副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五)按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核,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市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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