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16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8名。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与审议项目有关的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议题包括:
(一)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和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及重大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专项规划和重要城镇规划;
(四)审批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其他规划事项。
第三十七条 城市发展策略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议题包括:
(一)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城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二)对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提出审议意见;
(三)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进行审定;
(四)对重要专项规划和重要城镇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五)审议以下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市中心、各新城中心;主要城市生活性干道;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广场及步行街;生活性江、湖、河岸线;重点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
(六)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建物等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物及公共建筑物;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纪念牌、跨湖大桥等;旅游区、风景区和文物保护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对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八)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建筑景观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议题包括:
(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二)对公众提出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反对意见及修改意见进行审议;
(三)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
(四)审批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规划,通过后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并向社会公布;
(五)审议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旧城改建设计;
(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