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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的通知

  (十一)审议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
  (十二)审定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其他需要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请委员会分管国土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确定。会议具体组织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拟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的议题和事项,在主任会议召开前,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召集相关单位先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意见分歧原因、各自理由在主任会议上予以说明;对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各类规划、计划和方案,应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对其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后提请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以委员会名义发文的,由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主任签发。
  不需以委员会名义发文,但需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委员会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工作中涉及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由委员会设立的市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程序由委员会另行制定。市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按《鄂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具体负责。

第二节 城市规划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议事方式。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31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公务人员不超过20名。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城市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建筑景观委员会。
  城市发展策略委员会由2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其他委员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或业务首长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建筑景观委员会由1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其他委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公务人员代表、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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