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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的通知

第五节 市政府会议的落实与组织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发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整理后分季度报送给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发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各职能科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分季度报送给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组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市政府例会组织工作意见》(鄂州政发〔2005〕1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市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市级国有资产管理等重大事项实行专门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一节 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国土管理利用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农业、安监、财政、审计、监察、城建投资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第三周的周四召开。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决策下列事项:
  (一)审定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二)审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面积区域的划定;
  (三)审定国家级、省级土地整理项目;
  (四)审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五)审定经营性开发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涉及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和重要矿业权出让等矿产资源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七)审定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方式;
  (八)审议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有关政策;
  (九)审定全市基准地价的制订、更新、调整以及经营性用地地块出让底价;
  (十)审定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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