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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三节 市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总结交流并安排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
  (六)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五条 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确定。
  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需要先行组织协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相应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签发。

第四节 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的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主要包括:
  (一)确定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确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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