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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的通知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核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或修订、废止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文电以及各地、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九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议题涉及下列内容的,在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核前,应先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区、街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区、街办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部门提请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意见分歧单位和部门再行协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分管副市长,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由分管副市长进一步协调,再将协调结果一并报请市长决定是否纳入议程;
  (二)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项的重大决策,主办部门应先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对需要做出科学预测和评估择优的重大投资项目、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主办部门应先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和论证;
  (四)对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审查。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按年度编次列名,具体表述为××年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一条 安排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各单位,应由该部门、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除议题主办单位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带副职和助手。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接待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处理突发事件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请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以及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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