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7]1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经2007年1月29日(2007年第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
(二)依法决策原则;
(三)专家咨询和评估原则;
(四)重大决策群众参与原则;
(五)决策后评价原则。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等议事方式。
第一节 市政府全体会议
第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部署市政府半年或全年的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常务副市长审核提出,报市长确定。全局性重大待决事项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先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请市长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由承办单位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第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市长审定。
第二节 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