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将考评展示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择优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和理论水平,政治立场坚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克己奉公,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行政管理。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足额交纳国家税金和职工各种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等。
(三)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始终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严格管理,清正廉洁,群众拥护。
(四)工作实绩。在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成效显著。
第十条 生产一线及其他劳动模范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二)岗位实绩。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文明安全生产,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在本单位处于先进行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示范带动。在安全生产、技术攻坚、培训教育、交流协作等方面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充分发挥劳模先进人物的模范带头作用,效果明显。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程序应坚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一)个人总结。考核通知发出后,通知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写出书面个人总结并填写《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