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不断赋予劳模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切实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劳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对劳模先进人物的约束激励机制,打破劳模荣誉和待遇终身制观念。鼓励其珍惜荣誉、不断进取、与时俱进、再立新功,使劳动模范永葆青春的生机与活力,永葆劳模的精神和本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建国以来受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命名表彰的许昌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及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许昌市劳动模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劳模评审管理办公室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劳动模范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进行的考察、核实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市总工会作为全市劳模管理主体,与市人事局、农业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劳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展示制度

  第六条 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的重点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

  第七条 每年展示一次工作业绩。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工作业绩,主要从目标完成情况、在同行业位置、社会效果、作风建设和维护权益等方面来体现;对一线职工、农业、离退休和其他劳动模范,则突出岗位实绩和发挥模范作用方面的展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