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证、开户银行证明;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三)参保人员近期1寸照片2张;
(四)填报《晋中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农民工个人参保登记表》。经医保中心审核登记并缴费后,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放医疗保险证、卡。
第九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其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我市现行基本医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对农民工门诊费用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农民工因病住院就诊时,需持医疗证到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三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农民工在缴费期间因病情确需回原籍治疗或转外地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并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转诊转院申请表,到医保中心登记后方可回原籍治疗或转诊转院。待治疗终结后,持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医疗费发票到医保中心报销。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 在门诊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
(二)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