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晋中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我市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我市或者外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3%。其中2.5%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划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为期限缴纳,在每季首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足额缴纳。
第五条 农民工不建立个人帐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农民工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农民工,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对于工商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未在工商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的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