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古民居保护
(一)加强古民居保护的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荆门市城市紫线规划管制办法》。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划定古民居紫线,明确古民居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禁止在紫线范围内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进行对历史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造。依法加强古民居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要通过编制古民居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原则和要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等保护层次,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要求;确定保护建筑物、构筑物,规定核心地段原有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控制指标,制定重要地段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方案,确定建设控制地区具体的建设控制指标,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具体管制措施。古民居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报请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最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要按照规划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对于不按照规划进行保护、开发和建设的,将视其情节进行处理;对于对古民居造成破坏的,将取消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古民居保护的建设投入。
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加、产权人参与的措施,多渠道、多方式融资,加大古民居保护的资金投入。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古民居,依据房屋保存现状,限期由使用单位投资维修保护;属文物保护单位和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保护;属于公房的古民居,由房管部门制定维修保护计划,三年内全面进行一次维修保护。鼓励产权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利用。
(三)加强古民居保护的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专班,在今年11月底前对辖区内的古民居进行全面清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严格古民居的规划建设管理。古民居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及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出让、划拨和审批古民居保护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及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时,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须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古民居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造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一书两证"、"一书一证"等相关手续。在核心保护区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其它新建、扩建活动。在保护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按照建设管理的程序进行立项、设计、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