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市、县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所在县(区)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在没有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可依托公安派出所、交通运管站,安全监管、司法行政、农业(农机)等有关部门,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组成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联合加强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发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加强对超载超限车辆的治理。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责任的制约措施,并采取措施监控源头装载符合要求。使在道路上超限运输的车辆比例控制在5%,辖区车辆“大吨小标”整改率达到100%,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过程中,杜绝公路“三乱”以及不经检测就罚款和只罚款不卸载、不扣分的行为。
6.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险机制。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紧急抢险机制。市、县卫生部门要组织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网络的发展规划,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加强其急诊科室建设,纳入抢救网络。卫生、公安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的管理,建立紧急抢险联动机制,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伤残及死亡率。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配合交通、农业(农机)部门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2006年1月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市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每半年向交通部门通报驾驶人培训机构驾驶人考评合格率排名。落实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2.严格驾驶人的教育。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进行重新教育和考试。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其驾驶培训机构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3.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监、公安部门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对检测站的车辆检测过程实施全程监控,严格落实每月定期抽查制度,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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