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和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要给予适当的补贴。
八、你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实行专户存储,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管网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九、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你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十、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来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十一、具体调价时间由你局择机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江宁区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宁区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单 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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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水 │ 城市 │ 污水 │ 省专 │ 水资 │ 到户价 │
│ │ 价格 │ 附加 │ 处理费 │ 项费 │ 源费 │ │
├─────────┼─────┼─────┼─────┼─────┼─────┼─────┤
│生活用水 │ 1.38 │ │ 0.90 │ 0.02 │ 0.2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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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及 │ 1.58 │ │ 1.00 │ 0.02 │ 0.20 │ 2.80 │
│事业单位用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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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服务业用 │ 2.29 │ 0.06 │ 1.00 │ 0.02 │ 0.20 │ 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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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3.30 │ 0.08 │ 1.10 │ 0.02 │ 0.20 │ 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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