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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宁区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七、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和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要给予适当的补贴。
  八、你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实行专户存储,必须用于污水处理厂、管网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九、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你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十、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自来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十一、具体调价时间由你局择机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江宁区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宁区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单 位:元/立方米

┌─────────┬─────┬─────┬─────┬─────┬─────┬─────┐
│         │  供水  │  城市  │  污水  │  省专  │  水资  │ 到户价 │
│         │  价格  │  附加  │ 处理费 │  项费  │  源费  │     │
├─────────┼─────┼─────┼─────┼─────┼─────┼─────┤
│生活用水     │  1.38  │     │  0.90  │  0.02  │  0.20  │  2.50  │
├─────────┼─────┼─────┼─────┼─────┼─────┼─────┤
│机关团体及    │  1.58  │     │  1.00  │  0.02  │  0.20  │  2.80  │
│事业单位用水   │     │     │     │     │     │     │
├─────────┼─────┼─────┼─────┼─────┼─────┼─────┤
│工商服务业用   │  2.29  │  0.06  │  1.00  │  0.02  │  0.20  │  3.57  │
├─────────┼─────┼─────┼─────┼─────┼─────┼─────┤
│特种行业用水   │  3.30  │  0.08  │  1.10  │  0.02  │  0.20  │  4.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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