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宁区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宁价工[2007]122号)
江宁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江宁区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江宁价字[2007]81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调整供水价格
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35元调整为1.38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5元调整为1.58元;工商服务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14元调整为2.29元;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07元调整为3.30元。
二、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13元调整为0.20元,每立方米上调0.07元。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0.90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1.00元;工商服务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1.00元;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1.10元。
上述价格调整后,生活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30元调整为2.50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40元调整为2.80元;工商服务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3.15元调整为3.57元;特种行业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4.10元调整为4.70元。
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各类自来水到户价详见附表。
四、直接供给农村的自来水,按照政策规定,免收相关代收费用。具体价格由你局核定,报我局备案。
五、对工商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季节加价政策。工商服务业、特种行业用水的供水价格每年七、八、九三个月实行季节加价,其中:工商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加收0.05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加收0.10元,其收入作为区自来水总公司营业收入。
六、你区自来水总公司必须按规定的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收费,并如实上缴污水处理费、省专项费、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