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继续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落实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重点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当地上年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左右,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审查供应对象、严格监管销售价格、严格交易管理,真正使经济适用住房惠及低收入家庭。
以“一个限期到位、两个明显提高”(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时调整到位、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和使用率明显提高)为近期目标,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4月底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督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在年内全部建立,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规定缴纳。进一步简化手续,按规定放宽贷款额度和期限限制,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认真落实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重点查处延缓项目开发进度、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以及内部认购、违规促销、发布虚假广告、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信息公示制度,防范和制止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和扰乱市场的行为。规范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加强租赁市场管理,多渠道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四)积极探索和有效推进旧有住宅小区整治。在城市规划上,立足于就地整治环境,实现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的协调发展;在资金筹措上,发挥政府、相关单位和居民的积极性,特别是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在运作方式上,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管理模式上,引进物业管理,或采取居委会组织群众自我管理和服务的模式。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五)完善小区物业管理。强化设区市区级物业管理职能,继续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接管验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四、提高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
(一)继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心城市要以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改善和旧城、管网改造为重点,继续加大建设投入;中小城市以弥补基础设施欠帐、完善功能为重点,加快建设步伐。在大中城市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落实公交优先的政策措施,加快“公交专用道”和配套场站建设,积极构建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大力倡导“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城市河道建设改造,严格“绿线”管制,抓好城市中心区公共绿地、街头游园、主干道、出入口、濒水岸线、城郊结合部绿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