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按我市规定须由政府承担的其它支出;
6、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渡期内国家规定需财政补助的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并发〔2004〕1号和并发〔2006〕31号文件,在市财政局国库处对改革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对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收支实施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三)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中列支,改革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首先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金返还中支付,仍不足以支付的从改革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3、实施有偿兼并的,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有偿兼并收入中支付,有偿兼并收入不足以支付的,可申请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4、实施无偿兼并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兼并企业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由兼并方支付,改革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三、改革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市属国有企业申请改革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详细改制(破产)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并附相关资金测算依据和政策依据,涉及劳动关系调整的,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含子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报告、改制(破产)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有关资料,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管企业,由企业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交申请报告、改制(破产)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有关资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市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批示审核拨付改革专项资金。
四、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