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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国家和省扶持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所在地政府应当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中小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创业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应当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无污染、低能耗、工艺先进、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科技创新与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和商标注册的,应当给予辅导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计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县级以上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优惠。
  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其国产设备投资额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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