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7]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办理2006年底出口并于2007年结关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若发现出口货物报关商品代码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已被取消,应先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中按与原报关商品代码前4位相同且商品名称一致的原则检索对应的商品代码,并以此商品代码进行替代申报。
二、对按照前款规定无法检索对应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再在2007年版退税率文库中按与原报关商品代码前4位相同且退税率跨年度无调整的原则检索对应的商品代码,并以此商品代码进行替代申报。
三、对按照上述办法仍无法检索对应商品代码的出口货物,各单位应书面报告市局,由市局统一研究解决。四、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业务申报时,对在2006年度进口并于2007年加工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也按上述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