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范围、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为保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采用26个指标和国际通用的评价方法,对全省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进行考评。
(一)考核范围。县域经济社会综合评价考核的范围为122个县(市、区),重点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0个经济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
(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反映县(市、区)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水平为主要内容,共分为经济发展的规模与结构、速度与效益、投资与对外开放、居民生活与社会发展、政府行政能力五大类26项指标。
(三)评价方法。采取分类指数和综合指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价过程是:收集并计算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对评价指标的基础数据进行同度量处理,形成评价指标的比较值;用各指标的比较值乘相应的权重,得出单项指标的指数;各单项指标指数相加得出分类指数,以分类指数进行加权合成,计算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数。
四、奖励办法
按照综合评价指数对全省122个县(市、区)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排序,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审定的考核结果,对实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实行一年一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具体表彰奖励办法是,对30个经济强县、30个欠发达县和其他县(市、区)中三年综合评价结果位于前列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县级领导班子。
五、考核纪律
参加评价和考核的县(市、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凡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参评资格;对已经进入30个经济强县和30个欠发达县的,及时进行调整并严肃处理;对已获得奖励的,追回奖励,严肃处理。在考核年度内,如果县(市、区)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法用地事件、计划生育达不到规定要求)并经查实的,取消表彰奖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