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统计局等部门对《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在保留原21个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5个指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
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
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跟踪考核和督促检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03〕2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意见》(鲁发〔2006〕13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全面落实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坚持分类指导,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鼓励先进,促强扶弱,使我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尽快形成强县率先发展、中间县加速崛起、欠发达县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不断提高各县(市、区)综合竞争实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有关数据的收集与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评价结果的计算综合等工作。
根据评价与考核相统一的原则,考核指标数据由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统计、整理,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对数据进行检查、核定,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评价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