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筹集全市水运发展专项资金
其主要来源:一是原有市财政每年从施工营业税和通行费营业税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0.3亿元,继续维持不变;二是从2007年起,将我市有关水运方面的港口码头、航道、航电枢纽等市级以及市级分成部分施工营业税全额安排市交委,区县以及区县分成部分的施工营业税全额安排区县交通部门;三是市财政每年从市级土地出让金中安排1亿元用于港口码头和航道项目建设;四是市财政局、市交委每年在交通规费中统筹安排1亿元,主要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筹集相应的水运发展专项资金。
(十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交通部和有关部委加大对我市水运的投入,重点支持航电枢纽、港口码头建设、航道整治、船舶标准化改造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争取国家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对船舶标准化和船舶污染治理以及库周交通给予资金补助。
(十七)完善水运法规体系,开征岸线使用费
尽快出台《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建立有偿使用岸线资源的机制,制定相应征收办法、开征岸线使用费。为规范行业管理,市政府先行制定《重庆市岸线管理办法》,同时开展《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十八)支持航运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
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进一步整合港口码头现有资源,打破垄断,鼓励货主码头向社会开放,支持企业相互间的联合、重组。积极支持做大做强航运企业,引导航运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争取降低航运企业的规费负担,增强水运企业的竞争力。
(十九)制定出台优惠政策
一是研究形成物流聚集能力的相关优惠政策,制定集装箱、载货滚装汽车通过高速公路的优惠通行办法,吸纳云、贵、川等西部地区更多物资通过我市水运。二是提高港口效率,逐年降低集装箱码头综合作业费,增强港口竞争力,扩大辐射区域。三是积极推进建立保税港区和临港物流园区。在主城港区设置保税港区,并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港区逐步增设,其中要重点加快寸滩保税港区的建设。国外货物入港保税,国内货物入港还税,港内加工产品、港内货物自由流通不收增值税。通过税收、外汇等方面实现“境内关外”的优惠政策,吸引周边外资物资转口物流进一步通过重庆港聚集。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外贸出口物资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以解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周期过长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口岸建设,完善口岸服务功能。四是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给予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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