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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查询地址,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信息卡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相关监控记录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查询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与驾驶证同时使用。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信息卡。
  第二十二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等交通安全监控设备。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交通警察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应当接受符合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前款所指的检测条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医疗机构检测,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垫付,检测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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