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我市药品再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7]287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42号)的要求,现对本市的药品再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已取得批准文号,需要继续生产的药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本局申请再注册。本局将负责做好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目前有效期已满和有效期不满6个月的品种,应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再注册申请。
二、凡因中药保护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也可申请再注册,但批准文号效力处于中止状态。
三、凡由本局正式受理的再注册申请,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