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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办事,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日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我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各市、县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按市场价格核实出让金: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2.因实施城市规划, 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3.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不改变用途,经审查准予续期,可申请续期使用的。
  4.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二、认真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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