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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

  二、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大力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拒绝应诉。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要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有条件的市、县可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确保执行的正确有效。

  三、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建设
  建立案件整改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所提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反映出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建立案件分析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
  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情况,以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不断加强对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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