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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4月中旬至5月20日,由市政府各部门对实施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结合执法依据梳理中发现的问题,初步归纳汇总,征求有关部门、专家、管理对象、基层执法机构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填写《国务院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于5月21日前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5月21日至6月10日,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研究各部门对行政法规清理的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于6月10日前报国务院法制办。

  五、精心做好组织工作

  (一)着眼大局,依法清理。各区县和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站在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学习掌握清理的内容、标准和处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阶段的清理任务,依法进行全面清理。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区县和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和经费到位,扎实开展好各项清理工作。在2007年4月30日前,各单位要将负责清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在此次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凡涉及对同一事项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要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将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三)严查细清,开门清理。各区县和各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召开专家论证会、一线执法人员与管理对象座谈会,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网站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对清理工作的意见,确保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研究,建立机制。在清理工作中要积极探索市政府规章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方法和制度,进一步加强立法后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研究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定期清理的制度、规范,形成长效机制。

  (五)深入清理,公布结果。根据规章清理的结果,各区县和各部门要对各自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于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和不一致的,已经被新的政策措施所代替的,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和有效目录要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适时编辑出版本市现行有效规章汇编。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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