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4.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放给区县或者区县以下人民政府的。
(四)在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对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清理建议的认定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国务院行政法规提出清理建议的认定标准,遵《通知》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本市2007年规章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清理阶段(4月下旬至7月上旬)。
(一)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清理的范围、内容、标准,对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逐一进行清理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对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
(二)各区县政府通过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市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三)填写《北京市规章清理意见表》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于7月10日前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依法审查阶段(7月上旬至8月底)。
(一)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对各部门、各区县所报清理结果和初步处理建议逐项进行审查、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二)市政府法制办汇总、研究各部门对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于8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第三阶段:分别处理阶段(9、10月份)。
(一)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296项市政府规章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需要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市政府规章,按照处理原则提出工作计划,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11月份)。
(一)根据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结果,对市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对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提出相关工作安排意见;
(三)总结全市清理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总结报告。
在本市清理工作期间,同时开展国务院行政法规征求意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