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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清理提出建议,各区县政府对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提出建议。

  (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各部门、各区县开展清理工作;对各部门、各区县提出的清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汇总全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三、清理标准和处理原则

  (一)市政府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2.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的;

  3.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规定超越市政府权限的;

  5.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二)市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市政府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程序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尤其是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已撤销或者名称已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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