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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政府立法工作的整体质量。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这有利于解决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反映客观规律不够等问题,从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及制度的实施效果,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对此,本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认真开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本市清理工作要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面清理本市现行296项政府规章。

  (二)对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建议,分别于2007年6月10日和8月底前完成。

  (三)在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及本市清理结果,对本区县和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逐项清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属于有关区县政府实施的市政府规章,由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清理。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主责部门负责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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