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学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第五章 借读
第十九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借读学生不具有就读学校的正式学籍。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管理,不列入借读学校正式学生名册。借读学校建立专门学籍(内容要求同在校生学籍),要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级,单独装订成册,学生借读关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六)报教育行政部门的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应填写借读申请表(附件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六章 升级、毕业、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二十二条 初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满三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准予毕业。
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填造毕业生花名册(附件九),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放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章和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十),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四条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成绩经重考后仍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附件十一)。
因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由学校收回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考试合格时间为准,但不计入当年应届毕业生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毕业、结业程度,学生就读学校应在其义务教育登记卡上填写毕、结业证书号,签盖公章后寄学生户籍地政府存档备查,作为完成义务教育凭证。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及华侨、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二十七条 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统一举行的初中毕业考试,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就读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就读学校要及时反馈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流入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有关规定由各设区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第七章 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展性评价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意见(试行)》(闽教基[2004]7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初中学生的学科学业考试,每学期只在期末举行一次。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重考,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重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试,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对擅自缺考或作弊的学生,以不及格论处,学校同时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三条 对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成绩优异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由学生民主推荐,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其中属于发给证书的应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年段长提出,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后,经校长批准。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送到为该类少年专门设置的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件十二),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编号(附件十三);第五、六位表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初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C”字母。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重新编排学号,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1.初中新生花名册;
2.学生学籍卡片;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初中毕业生花名册;
5.初中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6.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7.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各校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一致要求,同步进行。
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