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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基[2007]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后,原省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各地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元月十六日

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初中学校的服务区范围。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服务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将新生入学花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

  第五条 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第六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子女人口,随父母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经同意后,申请者须持就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就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就读手续。具体就读条件和就读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其学号前加冠“LD”,列入事业统计。

  第八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初中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初一新生名册(附件一)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附件二),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

  第十条 民办初中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三);

  3.转学证明(附件四);

  4.新生入学登记表;

  5.学生学籍卡片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

  6.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证明(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确认);

  7.义务教育登记卡。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转学有关材料,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应严格审查,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书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转学名额。学校转学名额每个教学班一般限定2名(从招生编班时算起,三年的累计数)。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初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十六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保留学籍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可复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学期初注册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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