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流域上游的建瓯、建阳、邵武等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进展缓慢。南平、三明市除市辖区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外,其余各县(市)均未开征。福清、永泰县也尚未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不少山区县(市)由于财政困难,难以筹措污水管网的建设资金,致使管网工程进展缓慢。大部分县城垃圾未做到无害化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进展十分滞后。
(五)相关设区市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三明、南平、福州三市未按照《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按时将专项资金汇入省财政厅指定的专户。三明、南平市政府未按照《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辖区整治资金安排建议。两项工作均被拖至11月份才完成,影响了省直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的审核和补助资金的下达。
三、切实加大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按照“四个重在”实践要领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扎实推进流域整治各项工作。
(一)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清醒认识闽江流域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力争让群众喝上干净、放心的闽江水,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要不断完善水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把闽江流域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县(区)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作为环保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要调整充实辖区内整治工作领导和具体工作机构,层层建立责任制,切实做到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确保整治项目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2006年未完成项目和2007年度整治项目的督促检查。对整治项目进展缓慢的地方,要暂停该地区整治专项资金的补助。对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未实现整治目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要督促企业业主落实治理资金,切实用好闽江流域整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着力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各地要集中力量采取措施大力解决辖区内的环境难点问题。特别是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现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尚未依法拆除的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要尽快予以拆除;加强养殖业污染整治,对禁建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要按规定尽快拆除;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