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工作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确因不可抗力和新增工作任务需作调整的,由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调整。
四、目标的实施和监督
(一)被考核单位是本单位工作目标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下发给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市政府目标办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督查活动,加强对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的日常监督控管。年中,对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目标实施,保证工作目标的顺利执行。
(三)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目标实施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目标考评
(一)年底,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目标办。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领导带队对被考核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二)根据自查报告和年终全面检查考核结果,市政府目标办及时进行综合汇总,提出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全部完成的为达标单位,否则为未达标单位。
(三)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目标办按30%左右的比例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产生。
(四)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连同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名单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审定的先进单位名单,在荆门日报、荆门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对公示中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实,报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研究决定。
六、奖励和处罚
(一)经考核评比出来的达标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先进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年度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发给奖金。
(二)对未达标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考评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