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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配合做好受灾农村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三)配合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
  (二)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复核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和考核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三)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定期组织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竞赛活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
  (三)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
  (四)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一)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二)市级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经认真核算后,统筹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努力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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