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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6〕100号《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连接相邻县与县之间、县通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并且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公共道路。简称县道、乡道、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养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整修和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工作;
  (四)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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