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
贯彻落实《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研究制定主要耗能行业产品(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建立和完善资源高消耗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节能考核指标体系和建筑等行业能效评定规范,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利用产品标识制度。
(二)加强节能考核,实行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为确保“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的实现,要建立相应的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纳入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各县区要将“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另定),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实绩考核指标。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结构调整,建立节能型产业体系
以七大支柱产业为重点,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壮大装备制造、煤化工、材料工业及旅游文化等新支柱产业,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加快工业信息化和高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低能耗产业比重,形成多元化的支柱产业和具有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特色的节能型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认真贯彻《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重点淘汰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立窑生产线,18门以下砖瓦窑,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5000千伏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等“五小”企业(项目)。
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遏制高耗能产业的投资和低中水平重复建设。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合理用能专篇须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理用能的项目,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擅自批准未经节能审查的高耗能建设项目,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