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对质量负责人的任免决定;
3、企业出具的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
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4、企业出具的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没有兼职情形的保证声明;
(七)变更企业仓库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变更新仓库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2、拟变更新仓库地址地理位置图、房屋结构平面图(标注面积、内部设施设备位置);
3、仓库周边环境卫生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变更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原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营业执照注册号相同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