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共性材料:
1、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变更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3、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注册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变更新注册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2、拟变更新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房屋结构平面图(标注面积);
(三)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增加中药材、中药饮片项目的,需提交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证明(含职称证明、聘任证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是否兼职的说明),仓储相关设施设备材料;
2、增加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项目的,需提交符合药品贮存和运输的相关设施设备的证明;
3、增加其它经营范围项目的,提交相应的仓储及设施设备材料;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2、原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附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
4、企业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
(五)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任免决定;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文件;
2、拟任企业负责人工作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出具的拟任企业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