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
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血液制品)。
第七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应说明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经营的模式、拟设置组织机构、拟订各部门基本职责、拟设置仓库的基本情况、拟订规章制度情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
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3、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6、企业筹建计划、方案;(含门店数量,仓库设置)
7、拟办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应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8、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筹建申请表;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二)拟办企业所在地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由申办人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受理日期。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