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学历,且必须具有药师以上职称;跨市(州、地)以上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四)注册地址在市(州、地)的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注册地址在县以下(含)的应是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要有三年以上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五)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不低于30个;
(六)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和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规章制度;
(七)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 ;具有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八)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有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并能够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并具有可以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九)具有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经营生物制品的,除具有符合要求的冷库外,还应具有能够保证生物制品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门店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要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新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