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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4月27日以黔食药监市[2007]156号印发,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供应和城乡药品经营协调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审批工作以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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