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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管理规定(试行)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电子数据(软盘或U盘、光盘为载体)及纸质版企业验收申请表;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及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及实施细则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在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对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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