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4月27日以黔食药监市[2007]156号印发,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供应和城乡药品经营协调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审批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开办审批工作,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
83条规定的情形;
(二)企业应具有1名以上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是执业药师(中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应的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三)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和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