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组织结构创新

  (一)通过重组整合和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粮食流通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以现有的基础设施为依托,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合理经济流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粮食供应功能,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原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战略性整合重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在产粮大县,主要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股份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产粮大县以及粮食供应困难的山区、水库移民区,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改制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仍然偏多的地方,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改革力度,逐年减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国有资本的运行状况,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用途。要认真做好企业改革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根据有利于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由政府授权部门对改制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

  三、政企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规、政策,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形成多种市场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市场格局。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当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可委托指定具备资质的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政府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为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