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事项,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要有针对性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监控;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督促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国有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兼并、收购、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控制变更、变动实际进程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改正。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严格生产经营单位业绩考核。每年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列为主要内容。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中央驻豫企业和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下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省辖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下达。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