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典型;
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0.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