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共同区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协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二)积极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并在煤炭、水泥、钢铁、冶金、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旅游等行业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十三)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防治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十四)加强对承包承租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协调。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厂房(仓库)、场所和发包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清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厂房(仓库)、场所、设备或工程项目出租或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把存在事故隐患的厂房(仓库)、场所、设备进行出租。对符合条件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出租厂房(仓库)、场所和发包工程项目的,必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承租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核准后方可出租和发包。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推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坚决纠正“以包代管、以租代管”行为。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四新教育(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技术)和三级教育(厂、车间、班组),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对从业人员(含临时工)的安全培训率要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六)切实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录用、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把好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危险危害岗位作业的准入关。探索有效的安全教育途径和方法,切实提高外来务工人员从业技能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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