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7]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工作,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8号)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明确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建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严格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