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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2.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推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持证抽检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二要继续执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不断充实、完善省、市两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三要进一步强化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与评价体系建设,在不同作物生态类型区建设现代化的大型新品种综合试验展示站,形成全省统一的新品种引进与区域试验体系和指标评价体系,确保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支撑,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四要加强种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省、市、县三级网络连接步伐,实现种业信息资源共享。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实行办证条件、材料、程序公示制,严格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营业执照。

  2.严格商品种子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经营未经审定通过或未获得引种批准的品种、未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假劣种子及包装不合格的种子等违法行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农民购种;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的种子,要实行通报制度。

  3.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和品种退出制度。为避免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种子管理机构发现商品种子有缺陷时,应责成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召回,并由企业及时更换合格种子。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机制,对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凡发现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陷的,要及时退出市场。

  四、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为了保证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省政府已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南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豫政文〔2007〕2号),刘新民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人事厅、编办、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管领导参加,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分级负责,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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